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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面有遗撒物致车辆受损 管理者一定担责吗 法院判了

(原标题:高速路面有遗撒物致车辆受损 管理者一定担责吗 法院判了)

快科技9月20日消息,高速路面有遗撒物致车辆受损,管理者一定担责吗?近日,沂南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4年11月16日6时许,王某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日兰高速由东向西行驶,途中撞上道路中央其他车辆掉落的轮毂,造成车辆损坏。

因就赔偿事宜与道路管理者山东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某公司协商未果,王某明诉至沂南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支付其拖车费、修车费、座椅修复费等各项费用。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山东某公司临沂分公司、山东某公司是否已尽到道路管理维护义务。

根据《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5110-2023)规定,高速公路属于Ⅰ级公路,Ⅰ级公路日间巡查频率为1次/日,夜间巡查1次/月,且应双向全程巡查。

本案中,两公司提交了事故当日的巡查检查记录,证实案发当日已按规范对事故路段开展日常巡查,巡查频次与流程均符合上述标准要求。

据此法院认定,两公司已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完成高速公路巡查养护义务,尽到了法定管护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明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指出:本案系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开展日常巡查养护,巡查频次、巡查内容符合《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5110-2023)要求,应认定已经尽到了道路管护责任。

道路上出现遗落物、洒落物具有不可知性和不可预判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管护义务应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义务范围不能无限扩大。

车辆在高速公路通行时因道路散落物发生事故造成损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举证证明已经尽到道路管护责任,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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