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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名下两车不慎碰撞 修车费保险能理赔吗?法院判了

(原标题:同一人名下两车不慎碰撞 修车费保险能理赔吗?法院判了)

快科技7月31日消息,据中国法院报报道,福建龙岩新罗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特殊的车险理赔纠纷案,同一人名下两辆车不慎互撞,保险公司以“自有车辆损失免责”为由拒赔,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维修费用2.59万余元。

据介绍,2025年11月,黄某女儿郭某驾驶黄某名下的一辆小车倒车时,不慎碰撞到黄某所有的另一辆小车,造成车辆受损。

交警认定驾驶人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损车辆维修费用2.59万余元。

理赔阶段,黄某女儿驾驶的肇事车辆保险公司依据《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免责事项说明书》相关规定,主张被保险人自有车辆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拒绝赔付维修费用,黄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新罗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为同车主车辆互撞是否属于保险免责范畴。保险遵循“一车一保”原则,每辆机动车对应独立的保险合同。

案涉两车虽归属同一车主,但事故中分属肇事车辆与受损车辆,法律上构成独立的肇事方和受损方,受损车辆车主黄某相对于肇事车辆保险合同而言,属于法定“第三者”,有权主张保险理赔。

关于免责条款,法院指出其设立初衷是防范投保人恶意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的道德风险,并非一概免除同车主车辆事故的理赔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全额赔偿黄某车辆维修损失2.5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保险公司仅以两车归属同一被保险人为由拒赔,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保障不特定受害者、分摊事故风险的设立初衷。但本案支持理赔仅针对日常行驶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等同于默许故意碰撞的理赔行为。

若投保人、驾驶人存在恶意骗保行为,不仅无法获得保险理赔,尚未构成犯罪的将由金融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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