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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两轮车事故后被鉴定为“机动车” 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原标题:电动两轮车事故后被鉴定为“机动车” 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快科技4月13日消息,日常中,电动两轮车普遍认定为非机动车,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能会认定其为机动车,并以无证驾驶为由拒赔。近日,莱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4年11月,青岛某公司与徐某签订劳务合同,其关联公司深圳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为徐某投保雇主责任险。

保险条款为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保障,但特别约定无牌无证驾驶或操作机动车、特种设备、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和设备,属于被保险人重大过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12月,徐某在下班途中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姜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双方驾驶的车辆均属于机动车范畴,二人均无有效准驾机动车驾驶信息。保险公司以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案涉事故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徐某家属王甲、王乙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机动车”认定应采取通常理解。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虽经技术鉴定属于机动车辆,但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来看,案涉车辆并非机动车,交管部门亦未将其纳入机动车管理序列、未强制要求驾驶人取得驾驶证,普通人难以预见其会被认定为“机动车”。

其次,根据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项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并未明确机动车的具体类别和范畴,未特别提示何种标准的电动车属于免责范围,故对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应按照普通人的理解和识别力判断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甲、王乙支付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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