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刚买的进口玛莎拉蒂轿车追尾法拉利,两车共花费59万余元维修。肇事车主黄女士在垫付维修费后找保险公司理赔,不想却遭拒绝,理由是玛莎拉蒂的临时牌照已经过期。近日,巴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临牌过期并非无牌照,保险公司应支付黄女士保险金59万余元。
玛莎拉蒂追尾法拉利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家住大足区的黄女士花费数百万元,购买了一辆进口玛莎拉蒂轿车,并办理了临时行驶牌照,有效期至2014年1月12日。当月,黄女士在巴南区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为当年11至2014年11月。
2014年1月18日,黄女士的驾驶员王某驾驶该车,追尾了一辆法拉利跑车。事故造成两车严重受损,法拉利上一名乘客还受了伤。经过现场勘查后,交巡警认定玛莎拉蒂的驾驶员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保险员到场后,对玛莎拉蒂定损金额为27万余元,对法拉利定损金额为28万余元。此后,黄女士先自行承担了两车修理费,共计59万余元。
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车修好后,黄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没想却到收到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黄女士的玛莎拉蒂临时牌照已过期,根据第三者责任险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偿责任。多次沟通无效后,黄女士将保险公司告到巴南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保险车辆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牌照,虽然已过期,不能简单理解为无号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被告的免责条款对原告黄女士不产生效力。
近日,巴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原告黄女士保险金59万余元。
询价信息已提交